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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依法治校和自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院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名称:星空体育·(中国)官方网站;英文译名: Sichuan Electromechanical Institute of Vocation and Technology;网址:www.bestforhomescanada.com。
第三条学院住所为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马家田路65号。
第四条学院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坚持自主办学、依法治校,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举办者与学院
第五条学院由攀钢集团有限公司举办,主管部门是四川省教育厅。学院的设立、分立、合并、终止、修改章程,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举办者决定,按照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条举办者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校级领导;检查学院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情况,制定学院改革、发展规划,规范、监督学院办学行为。
第七条举办者为学院提供必要的办学条件和经费投入。办学经费来源包括举办者投入、收取学费、接受捐赠、开展服务、资产经营等多种筹集渠道。
第八条学院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坚持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并重、教学与科研并重、技能培养与素质教育并重。
第九条学院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
第十条学院的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同时大力发展职业技能培训,拓展继续教育。
第十一条学院形成了以资源环境与安全类、装备制造类、土木建筑类、交通运输类、电子与信息类、医药卫生类、财经商贸类、旅游类等为主的专业布局,重点面向钢铁冶金、钒钛材料产业,以及机械及电子大类专业方向为特色。
第十二条学院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结合社会需求及办学条件,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各专业招生比例,报主办方批准经教育主管部门核定后确定办学规模。
第三章党的领导
第十三条建立中国共产党四川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按照党章和党内法规有关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国共产党攀钢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
第十四条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院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十五条学院党委全面领导学院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十六条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或由学院依照党章和党内法规选举产生。党员院长、副院长,组织部长、宣传部长、统战部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入党委领导班子。
第十七条学院党委的职责包括: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院重大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院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院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委和上级纪委监督。
(七)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院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十八条中国共产党星空体育·(中国)官方网站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院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十九条 学院党委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党员经常性学习教育体系,建立学习制度,加强政治理论教育和党史教育,突出政治教育和政治训练,强化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党的宗旨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形势政策教育和知识技能教育。
第二十条学院党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学院干部实行管理。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努力实现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学院党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贯彻人才强国战略,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流动、激励机制,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营造潜心育人、潜心科研、激发创造活力的工作环境,用好用活党内和党外、国内和国外等各方面优秀人才,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健全党组织联系服务专家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二十一条 学院党委必须牢牢掌握党对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统一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发挥行政系统、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广大教职工的作用,共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的全过程,帮助广大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构建思想政治工作体系,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办好思想政治理论课,推进课程思政建设,拓展新时代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的良好氛围和工作机制。
第二十二条学院党委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和学生会、学术组织等组织领导。支持群众团体依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学院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建工作的原则,设立党的工作机构。
按照专职为主、专兼结合、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的要求,将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纳入学院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完善选拔、培养、激励机制。
第四章学院组织与治理结构
第二十四条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副院长和职能部门根据院长授权,协助履行管理与服务职责。
院长职责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完成上级主管机构下达的任务和有关工作。
(二)组织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思想品德教育及对外交流与合作。
(四)制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五)聘任、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推进学院基本建设,改善师生员工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
(七)制定和执行学院年度经费预算方案,负责办学资金的统一筹划和使用;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学院的重要行政事项,通过院长办公会决议。院长办公会由院长主持,院长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决定,院长可根据需要指定列席人员。
第二十六条学院实行院、系两级管理,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原则设立系(部),系(部)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具体实施单位。系(部)在授权范围内自主管理,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及对外交流合作等。
学院对各系(部)党政领导在任期内履行管理职责和工作绩效考核。
各系(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是系(部)最高决策机构。
第二十七条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院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学院工会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行使民主权力、实行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基本形式,按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开展工作。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星空体育·(中国)官方网站委员会是学院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领导学生组织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教育、教学与科研
第三十一条学院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建立完善教学运行保障体系,推进教育、教学与科研高质量发展。
第三十二条学院坚持德智体美劳“五育”并举,落实“三全”育人。建立健全“思政课程+课程思政”体系,实现职业技能和职业精神培养融合。
第三十三条学院深化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培训模式改革,开展项目教学、情境教学、模块化教学,推动现代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融合。全面实施弹性学习和学分制管理,支持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竞赛活动。
第三十四条学院推进人才培养与岗位匹配,校企共同制定科学规范的课程标准,建设开放共享的教学资源库、精品在线课程和实践教学基地。推进“互联网+”“智能+”等教育新形态。
第三十五条对接科技发展趋势,建设人才培养与技术创新平台、技术技能平台,创新科技研发管理体制,健全科研激励机制,完善科研绩效评价体系,鼓励科技研发和知识创新,保障学术自由,严格学术规范。
第三十六条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规章产生和行使职权,统筹负责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事项。学术委员会由学院高级职称教师代表组成,成员包括部门推荐选举的委员和特邀委员。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六章教职工与学生
第一节教职工
第三十七条学院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专业职能人员和后勤服务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八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平等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院管理及保障服务。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机会和条件。
(三)享受合理待遇,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四)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就职称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依法按程序和要求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
(二)履行岗位职责,执行教学教育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及其他工作任务,接受学院考核。
(三)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四)维护学院声誉,弘扬良好校风、教风和学风。
(五)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自觉抵制学术不端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学院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实行合同聘用制度,完善教职工薪酬体系和考核晋级制度,对教职工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学院建立完善教师培养、培训机制,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十二条学院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机构和救济机制,畅通教职工申诉渠道,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节学生与学员
第四十三条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四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要求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院教育,平等使用学院公共教育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五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及学院规章制度。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五)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励资助的相应义务。
(六)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六条学院加强对学生的思想引领和人生导航,为学生提供就业创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等服务。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第四十七条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规、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四十八条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权益保护制度,畅通学生申诉渠道,受理学生有关维权申诉, 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对给予本人的处分或处理决定持有异议,可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四十九条学院建立学生救济机制,为困难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十条学生可依法向学院申请成立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开展活动,接受学院的指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院批准。
第五十一条学员是指接受学院各种形式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受教育者。学员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学院规定或者协议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学院依规发给学员结业证书或者其他学习证明。
第七章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五十二条学院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五十三条学院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学院的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和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
第五十四条学院持续完善后勤服务水平和质量,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章校友会及其他组织
第五十五条校友包括在学院各办学时期就读、研修或工作过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工,被学院授予各种荣誉职衔的中外人士,学院聘请的客座教授和兼职教授等。
第五十六条学院为校友提供优质的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服务,向校友通报学院发展情况,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鼓励校友参与学院建设和发展,促进校友协助学院开展人才培养、学术研究、学院文化等方面交流与合作。
第五十七条校友总会是由校友依法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依国家有关规定及总会章程开展活动。其宗旨是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和学院之间的联系,促进学院与社会的合作,凝聚校友力量,拓展社会资源,服务校友发展,促进学院建设。学院支持校友依法组织多种类型的校友分会。
第九章信息公开
第五十八条学院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公布学院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九条信息公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学院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六十条学院对下列信息予以公开:
(一)学院名称、办公地址、学院领导、办公时间、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
(二)教育招生、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三)专业设置,专业建设情况等;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一条学院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学院网站、校园广播、公告栏、电子屏等形式信息公开。
第十章学院标识
第六十二条办学理念:学生为本、开放合作、人才强校。
第六十三条校训:正德、励志、笃学、力行。
第六十四条校风:勤奋、求实、文明、进取。
第六十五条校徽:主体为S形浪潮图案,火红的攀枝花和碧蓝的金沙江相互辉映。
第六十六条校歌:《耕耘之歌》。
第六十七条校庆日:11月8日。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需提交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学院党委讨论审定,经攀钢集团有限公司批准后,报四川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六十九条校内其他规章制度与本章程抵触或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七十条学院综合管理部受理对违反本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七十一条本章程由举办者授权学院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本章程经核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